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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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409363號“ULTRA”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226294號
申請人:張文國
委托代理人:青島正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5409363號“ULTR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1783922號“ULT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提起撤銷申請,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第24148396號“UULT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經商標局注冊予以駁回,且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二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截止至我委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ULTRA”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一在字母構成、整體認讀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掛鎖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掛鎖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田益民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