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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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125634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34號
申請人:山東奧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12563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809123號“TACTICAL FORCE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289435號“蔚藍的故鄉HEAVEN OF LAN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經商標局核準于2019年12月19日予以注銷,其已屬無效商標,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注冊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其與引證商標一中相對獨立并處于顯著識別位置的圖形部分均由“鷹”圖形構成,二者在設計風格、表現形式及整體視覺效果上亦無明顯區別。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內部通訊裝置、電子防盜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網絡通訊設備、聲音警報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構成類似商品。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子監控裝置、可視嬰兒監控器、電及電子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器商品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計算機外圍設備、網絡通訊設備、聲音警報器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構成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電子監控裝置、可視嬰兒監控器、電及電子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除電子監控裝置、可視嬰兒監控器、電及電子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器商品外的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