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
關于第24977919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758號
申請人:平安壹錢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497791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獨創性和可識別性。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26631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9656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66622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0973197號“MIC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構成、外觀和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申請人在類似服務上有已核準注冊的第14917325號圖形商標,申請商標系對該商標的權利延伸,該商標可與各引證商標共存并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亦可共存。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形成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官網及平安壹錢包APP截圖、平安壹錢包相關新聞報道、平安壹錢包產品推介資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圖形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申請人提出的第14917325號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是申請商標準予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劉胤穎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