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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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0922151號“海之家”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19號
申請人:海瀾之家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22151號“海之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519882號“海E家”商標、第9741085號“海E家 HIEIIKA”商標、第10505753號“海E家HYJ.COM”商標注冊人簽署的共存協議原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引證的第13430420號“海貝之家”商標經我委無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00000130562號裁定予以宣告無效,商標局引證的第18345626號“海貝之家”商標經商標局異議程序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商標異字第0000059464號決定不予注冊。因此,兩引證商標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在先注冊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714867號“海豚之家 DOLPHINPARADISE及圖”商標的文字構成尚有一定差異,二者在整體含義及視覺效果上亦有所區別。若兩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鑒于申請人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519882號“海E家”商標、第9741085號“海E家 HIEIIKA”商標、第10505753號“海E家HYJ.COM”商標注冊人已簽署了共存協議,該三件引證商標的注冊人與申請人存在關聯關系,且申請商標與上述三件引證商標并未完全相同,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亦尚不致于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