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9746745號“朵嘉美 DUOJIAMEI”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2-02-10 17:28:45 瀏覽:865
關于第9746745號“朵嘉美 DUOJIAMEI”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243257號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錢美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誠聯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蘇州美朵嘉家用紡織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因第9746745號“朵嘉美 DUOJIAMEI”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W055026號決定,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被申請人的撤銷理由成立,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是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并一直使用的商標,請求維持復審商標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網絡店鋪截圖;
2.紙卡增值稅普通發票;
3.“朵嘉美”吊牌圖片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在指定期間,不能證明與申請人存在關聯,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進行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請人銷售發票顯示兩個體戶企業信息查詢結果打印件作為主要證據。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1年7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
我局認為,本案實體問題仍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商標法》。本案焦點問題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復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上對其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3未顯示時間,證據2顯示的時間不在指定期間內,且證據2、3未顯示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綜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項佳
楊樂
安蕾
2020年09月23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