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舟飛船不能任意搭載
——第3217926號神舟三號商標爭議案評析
現行《商標法》對兩種類型馳名商標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三條第二款是對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主要源自《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本文將結合神舟三號商標爭議案對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保護已注冊馳名商標的適用條件予以闡述。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
被申請人:西安某制藥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3217926號神舟三號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為神舟系列飛船的研制者,是第1661968號神舟 shenzhou商標及神舟系列商標合法所有人。使用在飛船上的神舟商標是由中央批準確定的,由國家領導人親自題名,具有特殊性、顯著性和唯一性。神舟系列飛船的歷次成功發射和回收震驚了世界,通過國內外各大主流媒體如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宣傳和報道,神舟商標舉世聞名,在中國乃至全球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已成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神舟三號系復制、摹仿申請人的神舟shenzhou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僅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且會導致真正的商標所有人即申請人不能合法使用神舟品牌發展航天醫學,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在商評委規定的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于2002年6月21日由被申請人西安某制藥有限公司申請注冊,2003年9月14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醫用口服液等。
2.1999年至今,申請人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近70件神舟shenzhou、神舟五號等商標。
3.申請人之神舟shenzhou商標自1998年以來持續使用至今。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共參與研制和發射了3次神舟飛船。神舟商標不僅被噴涂在飛船上,還被廣泛使用在申請人的辦公大樓上以及各種航天展會、國際工業博覽會等場所。神舟一號到神舟六號的返回艙作為我國載人航天工程發展歷程的標志性物品,分別收藏在中國科技館、中國航天博物館、國家博物館等場所,接受公眾參觀。神舟飛船每一次發射,國內外各大主流新聞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均高度關注,多次宣傳和報道申請人及其神舟飛船。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之神舟飛船獲得70多項國防科技成果獎。申請人還提交了其神舟商標受保護的相關記錄及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后,申請人神舟商標使用情況及獲得的榮譽。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在爭議商標注冊日前,申請人共參與研制和發射了3次神舟飛船。神舟飛船的每一次發射,均在國內外引起廣泛關注,中國各大新聞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均在頭條多次宣傳和報道申請人及其神舟飛船。神舟飛船的成功發射是我國載人航天史上重要的里程碑。通過大量的宣傳報道,申請人的神舟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可以認定申請人之第1661968號神舟 shenzhou商標為使用在空中運載工具、飛船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由于申請人的神舟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為申請人的神舟商標的系列商標,或者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撤銷。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一)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判定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商標馳名與否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持續的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以及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項認定因素應當視個案情況綜合考慮,并不以必須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認定馳名商標的參考因素可由如下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1.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證等。
2.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
4.該商標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5.該商標在中國、國外及有關地區的注冊證明。
6.具有合格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該商標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行業協會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其排名、廣告額統計等,該商標獲獎情況等。
在本案中,申請人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在爭議階段向商評委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包括:
1.申請人神舟shenzhou及神舟系列商標申請書或注冊證復印件、神舟系列飛船照片、申請人的商標管理制度等神舟商標注冊及使用的證據材料。
2.新華網、人民網、搜狐網、《中國青年報》等網絡及報紙相關報道材料復印件。
3.包括國家科技進步獎證書、國防科技成果獎列表及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關于申請人獲獎情況的證明文件等在內的相關榮譽。
4.包括國家郵政局發行的《托起神舟》紀念郵冊等在內的其他有關知名度的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表明,申請人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自1998年以來持續使用神舟shenzhou商標至今。在爭議商標注冊日前,申請人共同參與研制和發射了3次神舟飛船,每一次發射均在國內外引起廣泛關注,是我國載人航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據此,可以認定申請人之第1661968號神舟商標使用在空中運載工具、飛船商品上已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即構成馳名商標。
(二)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在非類似商品上對已注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要件
該條款旨在對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具體適用要件包括: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且已經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本案中,根據商評委查明的事實可知,申請人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之神舟shenzhou商標在爭議商標注冊日申請前即已獲準注冊,經過大量廣泛的宣傳使用,已達馳名程度。爭議商標神舟三號為無其他構成要素的純文字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已達馳名程度的神舟商標在文字構成方面相近,已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爭議商標注冊使用的第5類醫用口服液等商品與申請人之馳名商標核準使用的空中運載工具、飛船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結合考慮申請人從事行業及馳名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的特殊性和巨大影響力,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為申請人的神舟商標的系列商標,或者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三)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經審理確定當事人的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案情亦符合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保護已注冊馳名商標之要件的,其保護范圍應及于與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同時,存在導致混淆、誤導的可能性,是適用該條款的要件之一。導致混淆、誤導可能性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引證商標的獨創性、知名度,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各個因素。
綜合評述
從此案的審理可以看出,商評委在審理對已注冊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的案件時,遵循商標馳名且具有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原則。本案在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綜合考慮了是否構成馳名及具有混淆誤認可能性等各項因素,并充分考慮了申請人從事行業和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特殊性及重大意義,這對認定馳名商標以及判斷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