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出具檢索報告是否為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的請示的答復
發布時間:2015-06-23 23:55:09 瀏覽:1508
(2001年11月13日[2001]民三函字第2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9號《關于出具檢索報告是否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條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該司法解釋是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主要針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被告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導致中止訴訟問題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檢索報告,只是作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性的初步證據,并非出具檢索報告是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該司法解釋所稱“應當”,意在強調從嚴執行這項制度,以防過于寬松而使之失去意義。凡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應當立案受理。但對于原告堅持不出具檢索報告,且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宣告該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如無其他可以不中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同意你院請示中的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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