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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