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于徐州光學儀器總廠與徐州醫用光學電子儀器研究所、李國強侵犯著作權及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的函
發布時間:2015-06-24 01:14:48 瀏覽:1329
([1999]知監字第1號函 1999年4月26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徐州光學儀器總廠(以下簡稱光儀廠)訴徐州醫用光學電子儀器研究所(以下簡稱醫光所)、李國強侵犯著作權及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醫光所不服你院(1998)蘇知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
1.李國強利用業余時間自行設計編寫的WX型多部位微循環顯微儀產品樣本,沒有利用光儀廠任何物質技術條件,依據著作權法第16條之規定,該樣本的著作權應屬李國強所有。
2.二審判決認定醫光所侵犯了光儀廠的編輯作品著作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另據再審申請人向本院遞交的請求書反映,徐州中院將強制執行本案生效判決,并要將李國強關押起來。
現將再審申請人的有關材料轉你院,請你院盡快進行復查,并于三個月內將復查結果報我院并直接答復再審申請人。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