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答復
發布時間:2015-06-24 01:11:46 瀏覽:1517
1995年1月2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號《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外籍當事人委托外籍律師以非律師身份代理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審查,對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不符合條件的,可向其講清道理,勸其予以更換。
此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號《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外籍當事人委托外籍律師以非律師身份代理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審查,對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不符合條件的,可向其講清道理,勸其予以更換。
此復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