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5802295號“福藝享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0-04-27 19:27:27 瀏覽:1191
來源:未知
關于第25802295號“福藝享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39545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湖南佰楷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4月15日對第25802295號“福藝享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1107917號“福藝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YIFUTANG”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藝福堂”商標的摹仿,容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商號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u盤):
1、申請人及其商標獲得的榮譽;
2、政府領導視察情況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8月10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8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六、七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其申請注冊日、初審公告日、核準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蜂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五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其初審公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但申請在先,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飲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9年《商標法》)。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其精神已具體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條款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適用相應的2013年《商標法》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鑒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五尚未初審公告,但申請在先,故本案同時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審理。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面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谷類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由中文文字“福藝享”及圖形所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一至七顯著識別文字“藝福堂”、“福藝堂”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加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藝福堂”商標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茶葉”商品上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鑒于我局已認定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基于申請人在先商標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申請人商標已獲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我局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再評述。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首先,商號權為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之一。商標與商號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文字與申請人商號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關于爭議商標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其次,本條規定的“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所引證的商標為已注冊商標,且本案已通過其他條款給予申請人有效救濟,故我局對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上述規定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本條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其本身并無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五、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定。
該規定主要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據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張靜
孫萍
2020年03月1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