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9527410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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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9527410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95411號
申請人:上海盛企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952741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7120964號圖形商標其所有人提出撤回商標注冊申請,前述商標已無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前述商標已無效,故其與申請商標的權利沖突已不存在,故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康陸軍
2019年05月08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