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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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737071號“POHHN羅尼”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1122號
申請人:康吉-俄羅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因第25737071號“POHHN羅尼”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1885743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申請人已經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請求待該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后再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引證商標權利人惡意搶注的證據;申請人對引證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止,引證商標處于無效宣告中,仍為在先的有效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