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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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194553號“佩洛茲 曾佩洛茲濤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756號
申請人:曾慶濤
委托代理人:北京歐標海利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5194553號“佩洛茲 曾佩洛茲濤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114186號“佩洛雅茲Prime coas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895703號“佩洛姿PEILUOZ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系申請人自創品牌,且在實際經營中已經大量使用。引證商標二屬于商標代理公司以自己名義在代理服務外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相關商標注冊證、關于第12250224號“佩洛姿 PLORZ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等證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佩洛茲”、“曾佩洛茲濤”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中文認讀部分“佩洛雅茲”、“佩洛姿”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劉胤穎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