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7550685號“蜂箱”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37:24 瀏覽:650
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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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17550685號“蜂箱”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12號
申請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州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三環華旭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7550685號“蜂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引證的第16342119號“蜜蜂箱”商標于2018年10月17日經商標局變更程序予以核準,其已與申請商標為同一主體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鑒于上述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王曌偉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