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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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4233130號“三鑫物流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226442號
申請人:濰坊三鑫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國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4233130號“三鑫物流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563710號“三鑫及圖”商標、第2031092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宣傳已經具有一定顯著性。另外,曾有與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證據復印件等。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輸;倉庫貯存”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貨運;倉庫貯存”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文字“三鑫物流”及圖形構成,文字與圖形呈上下結構,均處于顯著位置,其顯著識別文字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顯著識別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必然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與其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龐敏
孫萍
康陸軍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