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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權注冊令
發布時間:2015-06-24 00:54:14  瀏覽:1735   

(韓國產業資源部 2001年6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關于注冊專利權及其他專利相關權利,本命令以規定專利法委任事項及施行的相關必要事項為目的。
[新增本條款2001.06.27]
[原先第一條改為第一條2<2001.06.27>]
第一條2:注冊事項

  對根據專利法(以下稱為“法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注冊事項,修改如下:<修改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刪除<2001.06.27>
  1之2、決定根據法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異議申請的確定。
  2、依照法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采用、實施專利權。
  3、根據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修訂普通實施權的設定,根據法律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消再定義及根據法律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消專利權。
  4、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條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根據第三項規定的確定審查判決。
  5、根據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再審判決。
  6、根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專利法院的判決。
  7、根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大法院判決。
  [全文修改1990.08.28]
  [在第一條移動<2001.06.27>]
第二條:假注冊
  假注冊限于符合下列各項時:
  1、未具備注冊申請所需的程序條件時。
  2、需保全專利權、專利實施權及普通實施權和以此為目的之質權的設置、轉讓、變更或消除相關請求權時。
  3、第二項的請求權為時間條件或停止條件時,在其他產業上已確定時。
第三條:預告注冊
  預告注冊限于符合下列各項時:
  <修改1981.07.30, 1987.07.01, 1990.08.28, 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因無效、取消注冊原因的注冊取消或恢復被提出時。但是限于以無效或取消注冊原因善意對抗第三者時。
  1之2、具有根據法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異議申請時。
  2、根據法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具有采用、實施專利權的申請時。
  3、根據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修訂普通實施權設定的申請時;根據法律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具有取消再定義申請及根據法律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取消專利權申請時。
  4、具有根據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條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的審判請求時。
  5、具有根據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再審請求時。
  6、具有根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法院審判請求時。
  7、具有根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大法院上訴時。
第四條:簿記注冊
  ①符合下列各項的注冊依照簿記:<修改1999.06.03>
  1、注冊名義人表示的變更或更正。
  2、質權的轉讓。
  3、恢復部分被取消的注冊。
  ②限于沒有注冊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時,或注冊申請書上附加具有注冊利害關系的第三者之承諾書,或者附加可對抗其的原本判決書時,符合下列各項的注冊依照簿記:
  <修改1999.06.03>
  1、專利權之外的權利的變更。
  2、注冊的更正(注冊名義人表示的更正除外)。
第五條:注冊權利的順序
  ①關于相同專利權及其他專利的相關權利,注冊權利的順序除法令另行特殊規定外依照注冊的先后。<修改1981.07.30>
  ②第一項的注冊的先后,對注冊表中注冊于相同欄的依照順序號碼,對注冊于其他欄的依照受理號碼。<修改1981.07.30>
第六條:簿記注冊的順序
  簿記注冊的順序依照主注冊的順序,簿記注冊的企業名稱間順序依照其先后。
第七條:對假注冊事項的本注冊順序
  對假注冊事項進行本注冊時,其本注冊順序依照假注冊順序。
第二章 專利正本及作廢專利原本
第八條:專利正本的種類
  ①專利原本為專利注冊正本、專利關系拒絕審查判決再審請求原本及專利委托原本。
  ②刪除<1990.08.28>
  ③根據對專利異議申請的決定、審查判決或判決正本,關于第一條第一項2及第三項至第七項在專利注冊正本或專利關系拒絕審查判決再審請求原本上的注冊決定、審查判決或判決要旨時,其原本被視為專利注冊正本或專利關系拒絕審查判決再審請求原本。
  <修改1981.07.30, 1997.06.26, 1999.06.03>
第九條:專利正本的格式等
  專利原本為磁盤等,其格式、記錄方法及編寫方法、其附加文件的種類依照產業資源部令規定。<修改1993.3.6, 1993.12.31, 1995.10.19, 1999.06.03>
[全文修改1990.08.28]
第十條:專利原本的損壞
  全部或部分專利原本被損壞時,專利廳長應規定3個月以上期限,并告示申請恢復注冊者在其期限內、其被損害的專利原本具有的順序。<修改1993.12.31>
第十一條:因取消注冊專利權的專利注冊原本之作廢
  專利廳長取消注冊專利權時,應作廢相關專利注冊正本。<修改1993.12.31>
第十二條:作廢專利原本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專利廳長需作廢專利原本時,依照產業資源部令本規定,應在專利正本上記錄其目的,將此作廢的專利原本視為作廢專利原本。<修改1995.10.19, 1999.06.03> [全文修改1993.12.31]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三條:注冊
  ①除根據法令專利廳長行使職權外,不通過申請或委托不能辦理注冊。
  ②關于委托辦理的注冊程序,除法令特殊規定外,遵照本命令的申請注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依照職權的注冊
  符合下列各項的注冊,專利廳長應行使職權。但是符合第四項至第八項的注冊僅限于專利審判院長通知時。<修改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專利權的設定、取消(放棄的除外)、恢復及存屬期限的延期。
  1之2.、決定根據法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異議申請確定。
  2、采用、實施根據法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權。
  3、在修訂根據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普通實施權設定,取消根據法律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再定義及取消根據法律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權。
  4、確定根據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條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的審查判決。
  5、確定根據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再審判決。
  6、確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專利法院判決。
  7、根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大法院判決。
  8、恢復根據審判或再審的明細或圖紙的修改或修改無效或根據再審的修改。
  8之2、修改根據專利異議申請決定的明細或圖紙。
  9、取消因混淆的專利實施權、普通實施權或質權。[全文修改1990.08.28]
第十五條:注冊申請
  ①除法令有特殊規定外,注冊權利人及注冊義務人應共同申請專利注冊。
  ②第一項情況,在申請書上附加注冊義務人的承諾書時,只有注冊權利人才能辦理申請。
第十六條:依照判決或繼承等的注冊申請
  依照判決的注冊只以勝訴的注冊權利人或注冊義務人,依照繼承及其他普通繼承的注冊只以注冊權利人辦理注冊申請。[全文修改1999.06.03]
第十七條:注冊名義人表示的變更或更正之注冊申請
  注冊名義人表示的變更或更正之注冊,只有注冊名義人可辦理注冊申請。<修改1999.06.03>
第十八條刪除<2001.06.27>
第十九條:假注冊的申請
  ①假注冊如在申請書上附加假處分命令的正本時,只有假注冊權利人才能辦理申請。
  ②刪除<1981.07.30>
第二十條:處分限制等的注冊委托
  ①關于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限制處分或解除其限制時,法院視為在委托書上附加裁判原本而向專利廳長委托處分限制的注冊或取消其注冊。<修改1981.07.30>
  ②第一項情況必要時,法院將根據注冊名義人表示的變更、更正或繼承及其他普通繼承的轉讓權利注冊視為委托給專利廳長。<修改1999.06.03>
第二十一條:被損壞的專利原本恢復注冊申請等
  ①根據第十條規定的恢復注冊,只有注冊權利人可辦理申請。
  ②如有第一項申請時,專利廳長應調查確認專利證書、專利公告及其他相關文件后做成專利原本。
  ③根據第二項規定做成專利原本時,專利廳長應將其原本發送給專利權人及其專利相關權利人。<修改1981.07.30>
第二十二條:預告注冊的委托
  如提出第三條第一項的審判請求時,法院視為在委托書上附加持有的原本或初本后將其預告注冊委托給專利廳長。
第二十三條:通過職權的預告注冊
  如有第三條第一項2至第七項申請、請求、審判請求或上訴時,專利廳長應以職權辦理其預告注冊。但是對同條款第四項至第七項提出請求、審判請求或上訴的預告注冊,僅限于具有專利審判院長通知時。[全文修改1997.06.26]
第二十四條:申請書
  ①需辦理根據本命令的注冊人(以下稱為“申請人”),應每件做成產業資源部令規定的申請書并提交給專利廳長。<修改1990.08.28, 1993.3.6, 1995.10.19, 1999.06.03>
  ②申請人應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書上記錄以下各項并簽字、蓋章。但是產業資源部令未規定時,可省略蓋章。<修改1990.08.28, 1993.03.06, 1995.10.19, 1999.06.03, 2001.06.27>
  1、專利號碼。
  2、注冊目的為專利權外的其他權利時,其權利的表示。
  3、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稱及營業場所地點)。
  4、申請人如有代理人時,其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或營業場所地點(代理人為專利法人時,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被指定律師的姓名)。
  5、外國注冊權利人的國籍。
  6、注冊原因。
  7、注冊目的。
  8、根據其他另行規定的記錄事項。
  [全文修改19807.07.01]
第二十五條:合并申請
  兩個以上的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注冊,限于相同的注冊原因及目的可申請相同的申請書。<修改1981.07.30>
第二十六條:申請所需的附加文件
  ①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書上,應附加下列各項文件。但是關于第三項或第四項文件,專利廳長以其他方法證明時,可不必提交。<修改1975.12.26, 1980.12.24, 1987.07.01, 2001.06.27>
  1、證明注冊原因的文件;
  2、對注冊原因要求第三者的許可、認可、同意或承諾時,證明獲得其許可、認可、同意或承諾的文件;
  3、刪除<2001.06.27>
  4、刪除<2001.06.27>
  5、刪除<2001.06.27>
  6、通過代理人申請注冊時,證明其代理權的文件;
  7、刪除<1980.12.24>
  8、根據其他規定應附加的文件。
  ②第一項第一小項文件具有執行力的判決時,無需附加同項第二小項文件。<修改2001.06.27>
  ③如要求第一項第二小項文件時,在申請書上第三者簽字、蓋章后可代替附加其文件。
  ④不依照第一項規定,注冊原因放棄專利權外的專利相關權利時,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書上應附加下列各項文件:<修改2001.06.27>
  1、根據第一項各小項規定的文件;
  2、外國申請人的國籍證明書;
  3、法人申請人的法人證明文件;
  4、申請人的印章證明書(應為做成后6個月以內,如沒有印章證明制度的外國人時,以此為準的證明書)。
  ⑤刪除<2001.06.27>
  ⑥刪除<2001.06.27>
第二十七條:債券者的代位
  債券者根據《民法》第404條規定代替債務人申請注冊時,應在申請書上記載下列各項內容并附加證明其代位原因的文件:<修改2001.06.27>
  1、債券人及債務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為其名稱及營業場所所在地);
  2、代位原因。
第二十八條:取消權利相關事項的記錄
  注冊原因規定取消注冊目的權利的相關事項時,在申請書上可記錄該事項。<修改2001.06.27>
第二十九條:股份等的記錄
  ①注冊權利人為2人以上并在注冊原因上規定股份相關事項時,在申請書上可記錄其股份。申請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部分轉讓注冊時,亦相同。<修改1981.07.30, 2001.06.27>
  ②注冊權利人為2人以上并具有根據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包括在法律第100條第五項上遵照時)規定的約定或根據《民法》第268條第一項附件規定的約定時,可記錄在申請書上。<修改1990.08.28, 2001.06.27>
第三十條:被取消注冊的恢復
  申請被取消注冊的恢復上如有注冊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時,在申請書上應附加其承諾書或與其對抗的裁判原本。<修改1981.07.30, 1999.06.03>
第三十一條:戶口原本的附加
  符合以下各項時,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附加戶口原本或初本及證明其他相應事實的文件。<修改1999.06.03, 2001.06.27>
  1、注冊原因為繼承及其他普通繼承時;
  2、申請人為注冊權利人或注冊義務人的繼承人及其他普通繼承人時;
  3、刪除<2001.06.27>
第三十一條2:專利廳長命令提交的文件

  ①檢討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書及附加文件的結果,專利廳長認為有必要對申請人進行具體確認時,可限期命令提交下列各項文件。
  1、申請人的戶口等、初本、身份登記證等、初本(外國人的國籍證明書)及其它可證明申請人的文件。
  2、法人申請人時,證明法人的文件。
  3、申請人的印章證明書(應為做成后6個月內,沒有印章證明制度的外國人時,以此為準的證明書)。
  ②根據第一項規定專利廳長命令提交文件時,應通知其理由并限期給予闡明的機會。[本條新加2001.06.27]
第三十二條:附加文件等的省略]
  ①同時以2份以上申請書申請注冊并在各申請書上附加的文件內容相同時,在1份申請書上附加此文件,在其他申請書上記錄其意思后可省略相應文件的附加。
  ②關于其他事件已向專利廳長提交應在申請書附加的文件者,在其事項上無變更時,可在申請書上記錄其意思并可省略相應文件的附加。但是專利廳長認為特別必要時,可命令提交相應文件。
  ③關于2件以上事件,根據第三十一條2規定受到提交命令的文件內容相同時,遵照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新設2001.06.27>
第三十三條:注冊順序
  ①通過申請的注冊,應遵照受理次序。
  ②通過職權的注冊,應遵照發生注冊原因的次序。但是專利權設定的注冊,應根據法律第79條規定自產業資源部令規定,遵照繳納第1年起至第3年度專利費的繳納書受理次序進行注冊。<修改1981.07.30, 1990.08.28, 1993.3.6, 1995.10.19, 1999.06.03>
第三十四條:申請的不受理
  ①符合下列各項的情況時,專利廳長不予受理注冊申請。但是可補充申請不足部分時,申請人在申請當天進行補充時則不同。<修改1981.07.30, 1990.08.28, 1999.06.03, 2001.06.27>
  1、申請注冊的事項為非注冊內容時;
  2、申請書不適合方式時;
  3、在申請書上記錄的專利號碼或注冊目的之權利不符合專利原本時;
  4、在申請書上記錄的注冊義務人不符合專利原本時。但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情況除外;
  5、申請人為注冊名義人時,其表示不符合專利原本時。但是申請更改或變更注冊名義人的注冊時除外;
  6、刪除<2001.06.27>
  7、在申請書上記錄的事項,不符合證明注冊原因的文件時;
  8、在申請書上未附加所需文件時;
  8之2.、根據第三十一條2規定雖受到提交命令,但沒有正當理由不提交文件時;
  9.
  未繳納注冊稅及注冊費時。
  ②根據第一項規定不受理申請時,應向其申請人通知理由并限期給予闡明的機會。但是,第一項第八小項2的情況時,可不給予闡明的機會。<修改2001.06.27>
第三十五條:行政區域等的變更
  如有行政區域或其名稱的變更時,在專利原本上記錄的行政區域或其名稱視為已變更。
第三十六條:錯誤或遺漏的通知
  ①結束注冊后如發現其注冊上存在錯誤或遺漏時,專利廳長應以文件形式及時向注冊權利人和注冊義務人等相關人員通知其意思。<修改1980.12.24>
  ②注冊為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債券者申請時,專利廳長也應向其債券人給予第一項規定的通知。
  ③根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通知,注冊權利人、注冊義務人或債券人為2人以上時,可只通知其中1人。<新設1990.08.28>
第三十七條:通過職權的更正
  ①結束注冊后發現的注冊上錯誤或遺漏為專利廳或專利審查工作人員的過失時,除注冊上利害關系的第三者外,專利廳長應及時更正其注冊并以文件形式將其意思通知給注冊權利人和注冊義務人。<修改1980.12.24, 1997.06.26>
  ②第一項情況時,遵照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修改1990.08.28>
第三十八條:工廠財團等注冊的變更等
  符合《工廠典當法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工廠財團或具有屬于以此為準之意思的注冊專利權及其他專利相關權利被變更或取消時,專利廳長應及時以文件形式將其意思通知給管轄注冊所。
第二節 實施權等相關程序
第三十九條:普通實施權設定等的注冊申請
  ①申請設定普通實施權的注冊時,在申請書上應記錄下列各項事項:
  1、設定之普通實施權的范圍。
  2、注冊原因的代價。如果已規定其支付方法或支付時期時,記錄其事項。
  ②申請普通實施權的保存或轉讓注冊時,應在其申請書上記錄需保存或轉讓的普通實施權的范圍。
  ③與專利發明的實施事業和一同轉讓普通實施權時,在申請書上應附加證明此內容的文件。
第四十條:專用實施權之設定等的注冊申請
  ①申請設定專用實施權的注冊時,在申請書上應記錄下列各項事項:
  1、需設定的專用實施權范圍;
  2、注冊原因的代價。如果已規定其支付方法或支付時期時,記錄其事項。
  ②申請專用實施權的轉讓注冊時,在申請書上應記錄需轉讓的專用實施權范圍。
  ③與專利發明的實施事業一同轉讓專用實施權時,遵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第四十一條:許可普通實施權的專利權之注冊申請
  關于專利權申請注冊下列各項事項上,其專利權具有根據法律第98條規定的普通實施權時,同時對其普通實施權也應申請相同事項的注冊。<修改1990.08.28, 1999.06.03>
  1、轉讓;
  2、注冊名義人表示的變更或更正。
第三節 質權相關程序
第四十二條:質權設定的注冊申請
  ①申請質權設定的注冊時,在申請書上應記錄下列各項事項:<修改1990.08.28, 2001.06.27>
  1、質權目的之權利的表示;
  2、債券額;
  3、注冊原因規定存屬期限、利息提出、利息、違約金或賠償金相關事項時,具有根據法律第121條規定的合同時,具有民法第334條附文規定的約定時或其債券上附加條件時,規定其內容的事項或條件;
  4、債務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稱及營業場所所在地)。
  ②為擔保不以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債券而申請質權的設定注冊時,在其申請書上應記錄其債券價值。<修改1981.07.30>
第四十三條:處分質權時的注冊申請
  轉讓或放棄質權時,關于注冊申請遵照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四十四條:因轉讓部分債券等的轉讓注冊申請
  因債券的部分轉讓或代位利息等申請質權轉讓注冊時,在申請書上應記錄轉讓或代位利息目的的債券價值。<修改1981.07.30>
第四節 取消相關程序
第四十五條:因放棄的注冊取消
  因專利權及其他專利相關權利之放棄的注冊取消,可只以注冊名義人進行申請。
第四十六條:因死亡的注冊取消
  因其權利人的死亡而專利權外的權利被取消,在申請書上附加證明其死亡的戶口原本或初本及其他可證明相關事實的文件時,可只以注冊權利人申請注冊取消。<修改1981.07.30>
第四十七條:注冊義務人地址不詳不明時的注冊取消
  ①注冊權利人因注冊義務人地址不詳而不能申請注冊取消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可申請公示催告。
  ②根據第一項規定進行公告催告申請而具有除權判決時,在申請書上附加其原本而只通過注冊權利人申請注冊取消。<修改1981.07.30, 1999.06.03>
  ③第一項情況,在申請書上附加債券證書或原本票據及已注冊債務的履行證書時,注冊權利人能夠申請與質權相關的注冊取消。
第四十八條:假注冊的取消
  ①假注冊的取消,假注冊名義人能夠辦理申請。
  ②申請書上附加假注冊名義人的承諾書或裁決書原本時,注冊利害關系人能夠申請假注冊取消。<修改1981.07.30, 1999.06.03>
第四十九條:預告注冊的取消
  ①如果對第三條第一項訴訟裁決不予接受、或對提出此項者宣布敗訴時,或對訴訟不予接受,或提出此項者放棄請求時、或請求和解時;1審法院在委托書上附加裁決書原本或不予接受原因、放棄請求或和解證明文件,將預告注冊的取消交給專利廳長處理。<修改1981.07.30>
  ②符合下列各項時,專利廳長應通過職權取消預告注冊。<修改1997.06.26>
  1、確定根據第三條第一項2規定的專利異議申請決定或不予考慮專利異議申請時。
  2、具有對根據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申請的決定或不予考慮申請時。
  3、根據第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審判請求、再審請求、提出訴訟或不予考慮的上訴,符合以下各小項時:
  1、審判請求、再審請求、提出訴訟或不予考慮上訴的審查判決或判決被確定時。
  2、.審判請求、再審請求、提出訴訟或上訴無理由的審查判決或判決被確定時。
  3、具有審判請求、再審請求、提出訴訟或不予考慮上訴時。
  4、具有審判請求、再審請求或對訴訟上級審判的預告注冊時。
  ②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情況外,因注冊原因無效或取消的注冊辦理取消或恢復而成為其他預告注冊原因的事實被取消時,專利廳長應通過職權取消預告注冊。
第五十條:具有利害關系第三者時的注冊取消
  申請注冊取消的人員與注冊事項有利害關系時,在申請書上應附加其承諾書或可與其對抗的裁判原本。<修改1981.07.30, 1999.06.03>
第五節 信托相關程序
第五十一條:注冊權利人及注冊義務人
  在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信托注冊上,受托人視為注冊權利人,委托人視為注冊義務人。<修改1981.07.30>
第五十二條:申請專利
  ①根據信托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信托財產的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信托注冊,受托人能夠辦理申請。<修改1981.07.30>
  ②根據信托法第38條規定請求信托財產的恢復時,遵照第一項規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程序
  ①申請信托注冊時,應在申請書上附加記錄下列各項事項的文件:<修改2001.06.27>
  1、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的姓名、地址(法人的名稱及營業場所所在地);
  2、信托管理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稱及營業場所所在地);
  3、信托目的;
  4、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5、信托終止原因;
  6、其他信托條款。
  ②專利注冊原本上進行根據第一項規定的信托注冊時,專利廳長應通過職權對同條款各小項事項進行專利信托原本注冊。
第五十四條:代位申請程序
  ①收益人或委托人可代替受托人辦理信托注冊的申請。
  關于根據第一項規定的申請,遵照第二十七條規定。此時,在申請書上應附加證明注冊目的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為信托財產的文件。<修改1981.07.30>
第五十五條:信托注冊的同時申請
  ①信托注冊,應與根據信托的專利權轉讓、或專利權外的權利設定、或轉讓注冊的申請相同的申請,辦理申請。但是根據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收益人,或委托人替代受托人申請信托注冊時,則不同。<修改2001.06.27>
  ②根據《信托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屬于信托財產的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信托注冊,或根據信托法第38條規定請求信托財產的恢復時,遵照第一項規定。<修改1981.07.30>
第56條:信托注冊的取消申請
  ①屬于信托財產的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通過轉讓不屬于信托財產時的信托注冊的取消,應以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轉讓注冊之申請和相同申請書辦理申請。<修改1981.07.30>
  ②因信托結束而屬于信托財產的專利權及其他專利相關權利被轉讓時,遵照第一項規定。
第五十七條:因受托人變更的轉讓注冊申請程序
  受托人變更后申請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轉讓注冊時,應在申請書上附加證明其變更的附加文件。<修改1981.07.30>
第58條:因結束受托人任務的轉讓注冊申請程序
  注冊申請程序
  受托人的任務因死亡、破產、無資格、有限資格或法院、主管部門的免職命令而結束時,只有新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可申請第五十七條的轉讓注冊。受托人法人的任務因其解散而結束時,亦相同。
第59條:專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冊委托
  ①法院或主管部門選任或免職信托管理人時,專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冊視為委托給專利廳長。
  ②法院或主管部門免職受托人時,遵照第一項規定。
第60條:因變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注冊委托
  ①法院變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時,專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冊視為委托給專利廳長。
  ②主管部門變更信托條款時,遵照第一項規定。
第61條:專利信托原本上的職權注冊
  依據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專利注冊原本上進行專利權或其專利相關權利的轉讓注冊時,專利廳長應通過職權在專利信托原本上辦理此注冊。<修改1981.07.30>
第62條:變更信托事項的注冊申請
  ①除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外,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小項變更相關專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冊,限于附加證明其變更的文件時只有受托人辦理申請。
  ②收益人或委托人,對受托人可辦理根據第一項規定的申請。
  ③關于根據第二項規定的申請,遵照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63條:對免職受托人的簿記
  根據第59條第二項規定將受托人的免職注冊到專利信托原本上時,專利廳長應通過職權在專利注冊原本上記載其意思。
  附則<第六十九79號,1973.12.31>
  ①施行日期:本命令自1974年1月1日起實施。
  ②對專利原本的經過措施:實施本命令時,依照原先規定的專利原本視為遵照本命令。
  ③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經過措施:實施本命令時,根據原先規定提交給專利局的注冊申請文件視為遵照本命令提交。
  附則<第7898號,1975.12.26>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則:專利廳職務制度<第9101號,1978.07.26>
  ①施行日期: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②省略
  ③其他法令的修改:
  1、在專利注冊令中,“專利局”改為“專利廳”,“專利局長”改為“專利廳長”。
  2及3、省略
  附則<第10111號,1980.12.24>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則<第10432號,1981.07.30>
  本命令自1981年9月1日起實施。
  附則<第12200號,19807.07.01>
  本命令自1987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則 <第十三082號,1990.08.28>
  本命令自1990年9月1日起實施。
  附則:商工資源部和其所屬機關職務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70號,1993.3.6>
  第一條:施行日期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及第三條:省略
  第四條:其他法令的修改
  ①至<93>省略。
  <94>專利注冊令中,修改如下。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商工部令”各改為“商工資源部令”。
  <95>至<188> 省略
  附則 <第14061號,1993.12.31>
  本命令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則 <第14786號,1995.10.19>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則:專利法施行令 <第15009號,1996.06.03>
  第一條:施行日期
  本命令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省略附文>
  第二條:其他法令的修改
  ①專利注冊令中,修改如下:
  第一條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中,“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修改為“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省略②及③
  附則 <第15410號,1997.06.26>
  ①施行日期:本命令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但是第一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第十四條附文及第四項至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小項、第三小項的修改規定自1998年3月1起施行。
  ②專利異議申請的預告注冊相關專利:至1998年2月28日提出專利異議申請時不依照附則第一項規定,專利廳長應通過職權將此辦理預告注冊。
  附則 <第16418號,1999.06.03>
  本命令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則 <第17250號,2001.06.27>
  ①施行日期:本命令自2001年7月1日起實施。
  ②注冊申請的不受理相關實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修改規定,自實施本命令后最初辦理的注冊申請起適用。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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