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山東省巴爾米拉嬰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吉林翰鵬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山東省巴爾米拉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標公告》第27321135號“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圖形” ,指定使用在第30類“饅頭;谷類制品;意式面食;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餅干;甜食(糖果);蜂王漿;咖啡;茶;谷物棒”商品上。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作品登記證書復印件等證據可以證明: 《小美慧》是異議人于2013年11月11日創作完成并于2015年11月21日首次發表的美術作品,異議人對《小美慧》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圖形”與異議人上述美術作品在人物形態、造型特征、視覺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構成實質性近似。因此,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27321135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19年12月18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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