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5442313號"蘭亭集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55185號
申請人:梁升樊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42313號"蘭亭集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284457號“蘭亭集勢”商標、第25821838號“蘭亭集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引證商標一處于撤銷三年不使用審理中,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自愿放棄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復審服務,則引證商標二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而歸于無效,不在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認可。故在上述服務上的駁回決定生效,我局僅針對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服務上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進行審查。
經復審認為,商標放棄后的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郝海量
王覺菲
賈秋實
2020年03月23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