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2014)第000008073號
申請人:蘇俊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因第11879184號"南方光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認為其注冊的商標,主要應用在"眼鏡行、衛生設備出租"服務上,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55923號"南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318832號"南方化妝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120815號"新南方xnf shan,xi,south.hotel.compan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432956號"南方shan,xi,south.hotel.compan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778749號"南方集團naf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整體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眼鏡行、衛生設備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我委認為,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申請商標"南方光學"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中的文字"新南方"、與引證商標四中的文字"南方"、引證商標五中的文字"南方集團"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院、庭院風景布置、動物飼養、飲食營養指導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準的庭院風景布置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動物寄養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動物寄養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飲食營養指定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指定使用的眼鏡行、衛生設備出租二項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準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行;衛生設備出租二項服務上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抄送或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來源:未知
上一篇: 我所代理第11072240號
下一篇: 我所代理第85956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