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68 章- 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 o - 詳題- 22/06/2001 o 第1 條- 簡稱- 22/06/2001 o 第2 條- 暫停實施修訂- 22/06/2001 o 第3 條- 取消暫停實施- 23/06/2006 第568章: 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版本日期 22/06/2001 詳題
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暫停實施《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對《版權條例》所作 的若干修訂。
[2001年6月22日]
(本為2001年第13號)
條文 編號: 1 版本日期 22/06/2001 條文標題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
條文 編號: 2 版本日期 22/06/2001 條文標題 暫停實施修訂
(1) 除第(2)至(5)款另有規定外,自2001年4月1日起,《版權 條例》(第528章)第118及120條須在猶如《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 例》(2000年第64號)第2至7及9至18條*所作的修訂未曾制定的情況下解釋。 (2) 第(1)款并不就以下任何作品的侵犯版權復制品而適用─ (a) 一般稱為電影的影片; (b) 一般稱為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影片;或 (c) 完全是或有主要部分是由音樂作品及任何有關的文學作品所構成的聲音 紀錄或影片。 (3) 凡電腦程式的侵犯版權復制品是憑借《版權條例》(第528章)第 35(2)條而屬侵犯版權復制品的,則第(1)款并不就該侵犯版權復制品而適用。 (4) 凡電腦程式的侵犯版權復制品─ (a) 是憑借《版權條例》(第528章)第35(3)條而屬侵犯版權復制 品的;及 (b) 是在某國家、地區或地方制作,而它不是合法地制作的, 則第(1)款并不就該侵犯版權復制品而適用。 (5) 凡電腦程式的侵犯版權復制品─ (a) 是憑借《版權條例》(第528章)第35(3)條而屬侵犯版權復制 品的;及 (b) 是在某國家、地區或地方制作,而在該處是沒有保障該作品的版權的法 律的,或該作品的版權在該處是已經屆滿的, 則第(1)款并不就該侵犯版權復制品而適用。 (6) 就第(3)、(4)及(5)款而言,“侵犯版權復制 品”(infringing copy) 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侵犯版權復制品─ (a) 屬刊印形式的;或 (b) 包含本身并非電腦程式的某作品的整項或任何部分,且是為了讓獲提供 該作品的復制品的公眾人士觀看或聆聽該作品而在技術上需要的。 (7) 自2001年4月1日起,就《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或 120條所訂的、且關乎第(2)、(3)、(4)及(5)款描述的任何作品的侵犯版權復制 品的任何罪行而言─ (a) 在該條例第 31(1)(a)及(c)、32(1)(c)、95(1)(a)及(c)、96(5) 及(6)、109(1)(a)、118(1)(d) 及(e)、207(1)(b)、211(1)(b)及228(1)條中,凡提述“為任何貿 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須解釋為提述“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 (b) 在該條例第31(1)(d)、95(1)(d)及 118(1)(f)條中,凡提述“并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 過程中,亦并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須解釋為提述“并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 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及 (c) 在該條例第118(4)、(5)及(8)、120(2)及 273(2)(a)條中,凡提述“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或 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須解釋為提述“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 或業務的過程中”。 (8)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本條所用詞句的涵義,與《版權條例》(第 528章)第II部中該等詞句的涵義相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2000年第64號)第2至 7及9至18條現轉載如下─
“《版權條例》
2. 間接侵犯版權∶管有侵犯版權復制品或 進行侵犯版權復制品交易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31條現予修訂─ (a) 將其重編為第31(1)條; (b) 在第(1)款中─ (i) 廢除(a)段而代以─ “(a)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該復制品;”; (ii) 廢除(c)段而代以─ “(c)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公開展覽或分發該復制品;或”; (iii) 在(d)段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而代以“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并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 下”; (c) 加入─ “(2) 就第(1)(a)及(c)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 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復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3.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制造侵犯 版權復制品的方法
第3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1)(c)款而代以─ “(c)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物品;或”; (b) 加入─ “(3) 就第(1)(c)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經特定設 計或改裝用以制作版權作品的復制品的物品,并不具關鍵性。”。
4. 管有侵犯權利物品或進行侵犯權利 物品的交易而侵犯權利
第9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1)款中─ (i) 廢除(a)段而代以─ “(a)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該物品;”; (ii) 廢除(c)段而代以─ “(c)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公開展覽或分發該物品;或”; (iii) 在(d)段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而代以“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并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 下”; (b) 加入─ “(1A) 就第(1)(a)及(c)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 營侵犯權利物品并不具關鍵性。”。
5. 作品的虛假署名
第9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5)及(6)款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代以“任何貿 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b) 加入─ “(6A) 就第(5)及(6)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 (a) 在內里或上面有虛假署名的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或 (b) 經更改的作品或經更改的作品的復制品, 并不具關鍵性。”。
6. 交付令
第10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1)(a)款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而代以“任何貿 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b) 加入─ “(1A) 就第(1)(a)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版權作 品的侵犯版權復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7. 制作侵犯版權物品等或進行侵犯版權 物品等交易的刑事責任
第11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1)款中─ (i) 在(d)及(e)段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代以“任何貿易 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ii) 在(f)段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代以“任何貿易或業務 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并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b) 在第(4)、(5)及(8)款中,廢除“,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用于交 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代以“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供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業 務的過程中、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使用”; (c) 加入─ “(8A) 就第(1)(d)及(e)、(4)及(8)款而言,有關的貿易 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復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9. 在香港以外地方等制作 侵犯版權復制品
第120條現予修訂─ (a) 在第(2)款中,廢除“,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用于交易或業務的目的” 而代以“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供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或在 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使用”; (b) 加入─ “(2A) 就第(2)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版權作品的侵 犯版權復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10. 次要定義
第198條現予修訂─ (a) 將其重編為第198(1)條; (b) 加入─ “(2) 在第 31(2)、32(3)、95(1A)、96(6A)、109(1A)、118(8A)及 120(2A)條中,“經營”(dealing in) 包括買入、出售、出租、輸入、輸 出及分發。”。
11. 界定詞句的索引
第199條現予修訂─ (a) 廢除所有“198”而代以“198(1)”; (b) 加入─ “經營 第198(2)條”。
12. 藉輸入、輸出或管有侵犯權利的錄制品或 進行侵犯權利的錄制品交易 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第207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1)(b)款而代以─ “(b)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i) 管有; (ii) 向公眾提供; (iii) 出售或出租; (iv) 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 (v) 分發,”; (b) 加入─ “(1A) 就第(1)(b)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侵犯權 利的錄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13. 藉輸入、輸出或管有侵犯權利的錄 制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的錄制品 交易而侵犯錄制權
第211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1)(b)款而代以─ “(b)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i) 管有; (ii) 向公眾提供; (iii) 出售或出租; (iv) 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 (v) 分發,”; (b) 加入─ “(1A) 就第(1)(b)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侵犯權 利的錄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14. 交付令
第22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1)款中,廢除“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代以“任何貿易或業務 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b) 加入─ “(1A) 就第(1)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侵犯權利的錄 制品并不具關鍵性。”。
15. 與版權條文中的詞句具有 相同涵義的詞句
第238條現予修訂,加入─ “(1A) 在第207(1A)、211(1A)及228(1A)條中, “經營”(dealing in) 包括買入、出售、出租、輸入、輸出及分發。”。
16. 界定詞句的索引
第239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相對“業務”一詞的“198”而代以“198(1)”; (b) 加入─ “經營 第238(1A)條”。
17. 為規避防止復制的保護 措施而設計的器件
第27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2)(a)款中,廢除“,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宣傳”而代 以“、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宣傳任何器件或設施,或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過程中、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 (b) 加入─ “(6) 就第(2)(a)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經特定設 計或改裝以規避各形式的防止復制的保護措施的器件或設施,并不具關鍵性。 (7) 在第(6)款中,“經營”(dealing in) 包括買入、出 售、出租、輸入、輸出及分發。”。
18. 版權∶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附表2第40段現予修訂,廢除“198”而代以“198(1)”。”
條文 編號: 3 版本日期 23/06/2006 條文標題 取消暫停實施
(1) 第2條自2007年7月31日起失效。 (由2002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3年第17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4年第52號法律公 告修訂;由2006年第154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可藉在第(1)款指明的日期前于憲報刊登的公告修 訂該款,以該公告指明的日期取代該款指明的日期。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 訂) (3) 第(2)款所指的公告須經立法會批準。 (4) 現宣布第(2)款所指的公告是附屬法例。 |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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