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3日 京高法發[2002]195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討論通過了《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現將該《意見》印發給你們,望在審判工作中遵照執行。
附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略)
附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17號《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并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際,就專利、商標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分工問題,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第一,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暫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反傾銷、反補貼、貿易審批等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暫由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審理。
第四,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案件已經審結,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該行政案件仍由審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審判庭審理。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當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機關針對民事爭議所作決定的行政訴訟,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若當事人就此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或者裁定又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民事審判庭審理。
第六,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案件受理或審結后,又針對該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應當保持協調,避免審判結果矛盾。
第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本意見未涉及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在此之前已由行政審判庭或者民事審判庭受理的相關行政案件,仍由各審判庭繼續審理。
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