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發布時間:2018-11-17 10:33:06 瀏覽:144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