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同步實施
本報訊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式對外公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同時發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記者了解到,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法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的注冊人的集體成員或經注冊人許可的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均可使用該標志。該標志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使用者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據商標局有關人士介紹,此次推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包含中英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國地理標志”及英文GI(為地理標志英文的縮寫字母)等要素,代表了國家注冊和保護的統一性;標志主圖為天壇,是中華民族的標志性建筑物;圖中麥穗代表農業,綠葉代表生命和發展,綠色主色代表具有地理標志特征的農產品,黃色輔色代表豐收、希望。
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黨中央、國務院始終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積極服務“三農”工作,指導農民、涉農企業和有關組織申請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提高農村市場化水平,促進農民增收,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商標法》明確規定地理標志由商標法律調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為法律授權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近年來在大力推進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注冊、管理和保護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截至2006年底,我國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已達219件。地理標志保護的商品主要是特色農產品。地理標志已成為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動力,為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由于已注冊的地理標志在使用中與其它商標無明顯區別,不便于消費者識別,也不利于對已注冊地理標志的保護。為此,商標局決定設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方便消費者識別地理標志產品,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地理標志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去年4月,商標局在江西召開的地理標志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設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建議。同年9月,商標局發文,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泛征集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設計方案,共征集設計方案162個。經過充分討論、投票和審慎研究,最終確定了上述設計方案。
商標局有關人士指出,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于官方標志范疇,按照官方標志進行保護。對于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或者擅自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近似的標志的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根據上述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以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促進地理標志產品的發展。該辦法于2007年1月30日開始正式實施。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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