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4日)
為加強我市技術引進中的專利管理工作,保證技術引進的起點和水平,有利于對外經濟貿易談判的順利進行,保證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失,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技術引進中專利管理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
在技術引進中,凡涉及專利的項目,引進單位應將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青島市專利管理處;青島市專利管理處應在十五日內將項目中涉及的專利的法律狀態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狀態審查報告、簽署意見、附具檢索報告及所涉及的專利文獻文本。對未經專利的法律狀態審查的技術引進項目,市經濟委員會不予審批。
二、第五條修改為:
涉及專利的市重點技術引進項目的談判,必須有青島市專利管理處的技術人員參加。
三、第六條修改為:
青島市專利管理處對技術引進項目中涉及的專利的法律狀態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清有關技術是否是專利或有效專利,該專利受到保護的地區和時間,以及該專利是否在中國申請并獲得批準。
附: 青島市技術引進中專利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技術引進中的專利管理工作,保證技術引進的起點和水平,保證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青島市專利管理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機關,負責管理本市技術引進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第三條 在技術引進中,凡涉及專利的項目,本市各有關單位應將合同副本抄送市專利管理處。
第四條 在技術引進中,凡涉及專利的項目,引進單位應將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青島市專利管理處;青島市專利管理處應在15日內將項目中涉及的專利的法律狀態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狀態審查報告、簽署意見、附具檢索報告及涉及的專利文獻文本。對未經專利的法律狀態審查的技術引進項目,市經濟委員會不予審批。
第五條 涉及專利的市重點技術引進項目的談判,必須有青島市專利管理處的技術人員參加。
第六條 青島市專利管理處對技術引進項目中涉及的專利的法律狀態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清有關技術是否是專利或有效專利,該專利受到保護的地區和時間,以及該專利是否在中國申請并獲得批準。
第七條 涉及專利等的技術引進合同生效批準,各引進單位應將合同副本和中譯本抄報市專利管理處。有關專利問題的內容,應按規定表格填寫后報市專利管理處。
第八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專利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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