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4日 津政發(fā)〔1987〕114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天津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管理,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均應遵守本辦法。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y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除外。
第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利技術,包括由中國專利局批準的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第五條 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國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計劃實施和強制許可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依法辦理。
第六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天津市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監(jiān)督履行。
第二章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與管理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后,受讓方應將合同的副本報市專利局審核、登記。
第八條 代理人代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應根據(jù)授權范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
第九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簽訂人的姓名,簽約的時間、地點;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標的;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類型;
(四)提供專利技術和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點;
(六)專利技術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專利技術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已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轉讓合同,其內(nèi)容除參照前條規(guī)定外,還應增加專利申請被批準或駁回后合同條款的變更事項。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文件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組成部分。實驗報告、工藝流程、實驗后修改意見書等,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協(xié)議作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jīng)市專利局審查合格的,應予登記。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專利權宣告無效或?qū)@跐M的;
(三)未經(jīng)共同申請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四)假冒專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無權代理的;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有顯失公平條款的;
(七)侵犯他人專利的。
第十三條 市專利局對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在登記后的三個月內(nèi)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三章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jīng)審查、登記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jīng)審查、登記后,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xié)議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發(fā)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讓方在十五日內(nèi),向市專利局備案。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約責任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規(guī)定的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發(fā)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責任的,當事人應出具上級主管機關(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
第十九條 發(fā)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專利技術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 專利技術轉讓費,由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專利技術轉讓費的計算,可采取入門費加提成費或一次總算的方式,也可采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支付專利技術轉讓費,應填寫市專利局印制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費支付單》。
轉讓方憑加蓋“天津市專利管理局專利合同審核專用章”的支票,到受讓方開戶銀行提取現(xiàn)金或辦理轉帳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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