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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專利復審和無效行政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6-24 00:37:46  瀏覽:1468   

(京高法發〔1999〕388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專利復審和無效行政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已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9年第2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此件印發給你們,望在審判工作中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知識產權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于審理專利復審和無效行政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

  1、如何理解“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標準?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申請日之前該技術領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識,能夠獲知該技術領域一般現有技術,并且具備進行各種常規試驗和普通分析工作的能力的技術人員。而不是指具體的某一個人或某一類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職稱級別等具體標準來參照套用。
  2、怎樣理解“相同技術領域”?
  相同技術領域應根據《國際專利分類表》(IPC)的最低分類位置來確定。如果一項專利申請和對比文件的技術主題可以歸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類位置,則該專利申請和對比文件應屬相同技術領域。
  3、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范圍,在無效程序中還能否以原說明書為有效文件來確定專利權的有效性?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和專利審查慣例,一般情況下修改說明書只能在實質審查程序中進行,無效程序中一般不允許修改說明書。但是如果實質審查程序中出現失誤,造成說明書修改超出原范圍,并且審查員沒有給予改正和答辯的機會時,可以以原說明書的公開文本為本專利的有效文件,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有效性。
  4、什么情況下允許用方法特征定義產品權利要求?
  一般情況下,產品權利要求適用于產品發明,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和限定。只有無法采用產品結構特征來限定產品,或者采用結構特征反而不能清楚地予以限定時,方允許用方法特征來限定產品權利要求。
  5、克服技術偏見應符合什么條件?
  技術偏見一般有其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克服技術偏見應做到:(1)確有技術偏見存在,即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中普遍在的帶有傾向性的一種看法;(2)要有解決技術問題、克服技術偏見的具體技術手段。
  6、在報刊等媒體上做廣告是否構成了銷售公開?
  銷售公開是使用公開的一種形式,即技術方案處于一種不特定公眾只要愿意都能夠了解、看到的狀態。廣告法頒布前,不要求做廣告時必須有現成的產品,因此登了廣告不一定構成產品的銷售公開;廣告法頒布后要求做廣告必須有現成的產品,故從法律上說,登了廣告則意味產品已處于公開銷售狀態。大型機械產品雖具有先訂貨后生產的特點,但刊登了廣告也應視為銷售公開。
  7、能否在不考慮“修改超出部分”的情況下,繼續審查專利性?
  在專利復審和無效程序中,認定一項專利說明書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范圍后,如果要進一步審查該專利的專利性,則應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繼續審查,而不應在忽略或不考慮“修改超出部分”的情況下繼續審查。
  8、如果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某些數值范圍內含有不可實施部分,能否宣告該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技術方案在某些數值范圍內含有不可實施部分,應允許專利權人刪除不可實施部分,宣告該項權利要求部分無效。如果不可實施部分是普通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的,也可以維持該項權利要求有效。不能因為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某些數值范圍內含有不可實施部分,而宣告該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9、在專利復審或無效案件的審理中,認定專利復審委在審理程序上有重大錯誤后,應如何處理?
  在專利復審或無效行政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果認定專利復審委在審理程序上有重大錯誤,并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及時撤銷專利復審委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不應再繼續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10、當事人在專利復審委的無效審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新證據,應如何認定?
  在專利復審委的無效審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無效請求人提出的新證據,原則上不應接受并認定,無效請求人可以依據新證據重新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是專利權被宣告或判定無效后,專利權人在后續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導致案件改判的新證據,應予接受并認定,此時應撤銷專利復審委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審理。
  11、如何確認專利無效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
  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件中,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無效請求人,只要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后于合理期限內申請參加專利行政訴訟的,均應列為行政訴訟第三人。
  12、專利復審和無效行政案件的審理中,對于有關的專門問題是否可以鑒定?
  在專利復審和無效行政案件的審理中,對于涉及的技術問題,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法院決定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鑒定;對于涉及的其他有關專門問題,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或專家進行咨詢。
  13、審理專利復審和無效行政糾紛案件,應如何理解和適用《審理指南》?
  《審查指南》是專利局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用以指導專利審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審查指南》可以對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具體解釋和規范,但不能與其相抵觸,也不得超出其范圍。
  14、無效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均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決定》,分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否分案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后,無效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均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決定》,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列為共同原告,作為同一件案件審理,不應分案審理。
  15、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是否應當撤銷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的案由應如何確定?
  依現行法律規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上述三類專利糾紛案件,均作為行政案件審理,其案由應分別確定為專利復審行政糾紛,專利無效行政糾紛,專利撤銷行政糾紛。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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