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作為用于擴大商標保護范圍的法律概念已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我國自1985年3月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后,正式開始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依據國際條約以及我國法律加強對馳名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對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大力推進商標戰略實施,優化創新環境,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適逢2009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及第九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本報記者就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有關問題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問: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何不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應該怎樣認識馳名商標?
答:“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是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是知識產權領域重要的法律概念,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更容易被假冒侵權,因而法律對其保護的范圍更廣,保護的力度更大。馳名商標作為用于擴大商標保護范圍的法律概念已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于1925年修訂《巴黎公約》之后。《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各成員國對未在該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提供保護。自此,《巴黎公約》成員國開始保護馳名商標。我國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以后,開始履行保護馳名商標的義務。1994年4月,作為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文件之一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對《巴黎公約》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進行了重要補充,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后,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履行了TRIPS協議所要求承擔的國際義務。
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和隨后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渡虡朔ā返谑龡l規定了馳名商標保護的兩種方式,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渡虡朔ā返谒氖粭l第二款規定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渡虡朔▽嵤l例》第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不予注冊”的程序作了細化規定?!渡虡朔▽嵤l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補充?!渡虡朔▽嵤l例》第五十三條對解決企業名稱權與馳名商標權益的沖突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1996年,國家工商局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并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56號令)。為貫徹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和其后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對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規定,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根據現行《商標法》修訂并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總局5號令),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序,經國家工商總局審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4年2月下發《馳名商標認定工作規則》(內部規程),對有關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200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支持企業實施商標戰略,在經濟活動中使用自主商標,引導企業豐富商標內涵,增加商標附加值,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馳名商標”作為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任務之一。
為了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并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目標,深化政務公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加大監管力度,防止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監管風險和廉政風險,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近期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規則》的基礎上,結合實踐經驗,制定并公布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國家工商總局依法開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既是在履行法定的職責,也是在履行國際條約和入世的承諾。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始終嚴格依據國際條約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馳名商標認定原則,不斷完善、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不斷加大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為此,國家工商總局進一步加大了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法律依據、認定程序、法律意義以及馳名商標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特別是相關企業正確地認識馳名商標,并依法準確地運用馳名商標,保護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問:請介紹一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對維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何作用?在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方面,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對企業和社會有何積極意義和作用?
答:第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其法律性質為基于當事人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對商標在特定范圍內的相關公眾中知名度這一客觀事實的法律判斷和確認,是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馳名商標案件糾紛時必不可少的法律環節,是商標權利人獲得法律保護的重要途徑。馳名商標往往因其具有高附加值而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對切實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鼓勵自主創新,優化創新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馳名商標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概念,在世界范圍內受到保護。經中國主管機關認定和保護的馳名商標在任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遭到侵害時,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如果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提出保護請求,那么,在中國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也將是該國主管機關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這在鼓勵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樹立“中國制造”形象,開拓海外市場,尤其是對于馳名商標企業在海外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將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馳名商標保護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按照《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加強對國內外馳名商標的保護,既是履行國際義務,也有利于創造良好的投資和貿易環境。
第四,馳名商標具有良好的聲譽、消費者號召力以及強勁的市場競爭力,因此,馳名商標作為重要的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越來越受到重視,保護的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是我國“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大力實施品牌戰略,鼓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是全面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在國際金融危機蔓延、世界經濟增長放緩的形勢下,知識產權的重要作用和發展趨勢日益凸顯。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既是全面正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又能在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增強企業投資的信心,增強社會消費的信心,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發展的信心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問:馳名商標認定的工作程序是怎樣的?如何確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公正、公平,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發生?
答:《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88號)也明確要求“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根據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負責在商標異議程序和商標管理案件處理程序中認定馳名商標的工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在商標異議復審和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馳名商標的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中級以上和經授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的規定,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工作的程序包括:(一)案件報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堅持“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無論通過商標管理程序、商標異議程序,還是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認定馳名商標,均需報送相應的商標侵權案件、商標異議案件或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商標爭議案件。凡通過商標管理案件認定馳名商標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由地市級工商局立案,經省級工商局審查后報送商標局。凡通過商標異議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或商標爭議案件認定馳名商標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或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并同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二)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審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承辦處依法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審查工作;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審定工作。(三)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復審。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核審。(四)總局局長辦公會核審。(五)公布認定結果。(六)處理案件及申請材料。
近期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除對審查、審定、復審、核審、公布、材料處理等程序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外,還對參與認定相關工作的主體及分工、參與認定相關工作的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的有關人員構成、認定考慮的因素及審查的證據材料、監督主體及方式等各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具體要求。
為保證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公正、公平,防止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監管風險和廉政風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除設置了收辦文分開制度、保密制度、書面審查制度、會議合議制度等制度以外,還明確了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和中華商標協會的黨紀、政紀監督和社會團體監督的地位。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還特別指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切實保證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問:截至目前,我國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有多少件?請介紹一下我國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的總體情況。
答:我國自1985年3月開展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以來,在商標管理、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案件中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給予過法律保護的商標共計1234件。今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局長辦公會核審通過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管理、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審和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的馳名商標390件,至此,通過行政認定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為1624件。
上述的1624件馳名商標中,注冊人為中國企業的有1526件(含香港特別行政區11件、臺灣地區8件、澳門特別行政區1件),占總數的94%;98件為外國注冊人所有,占總數的6%。
從商標所有人所在地區的分布看,在內地31個省份的1506件馳名商標中,東部地區1049件,占69.7%;中部地區261件,占17.3%;西部地區196件,占13%。
外國注冊人所有的98件馳名商標分屬15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美國34件,日本21件,法國10件,英國7件,德國5件,荷蘭4件,瑞士4件,韓國3件,意大利2件,泰國2件,英屬維爾京群島2件,百慕大1件,新加坡1件,愛爾蘭1件,芬蘭1件。
問:今后國家工商總局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方面會有什么舉措和安排?
答: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一直將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并對進一步做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 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馳名商標是知識產權領域重要的法律概念,馳名商標的法律適用、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律后果、認定馳名商標的機構和認定工作程序等均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在今后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我們要更加嚴格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做到嚴格依法行政。同時,我們將在總結近幾年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抓緊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進一步完善和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以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繼續加大馳名商標保護的力度。充分發揮商標行政執法網絡健全、程序簡便、快捷高效的優勢,將保護馳名商標作為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的重點,努力做到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統一,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以有效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統一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國際形象。
(三) 加強宣傳,正確引導。馳名商標認定是在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和商標管理程序中,對“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依法給予擴大保護的法律程序。但是,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媒體由于商標法律知識不足,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產生了認識上的偏差,有的僅僅把馳名商標當做一種榮譽,單純用于廣告宣傳,而忽視了其用于擴大保護的法律意義,甚至曲解了馳名商標的法律本意。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宣傳,正確引導,使企業和公眾更加深刻地理解馳名商標的法律本質和法律意義,準確運用法律手段對其“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進行更加全面的法律保護,認識到馳名商標法律制度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從而更有效地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四)繼續認真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會的精神和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黨風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扎實開展反腐倡廉教育,進一步增強干部的廉政意識,深入推進廉政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干部的行政行為,高度重視廉政監督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權力監控體系,促進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緊密結合工商機關實際,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教育、加強預防、加強監督,準確把握黨的十七大對反腐倡廉建設提出的要求,加深理解,統一認識,創新思路,狠抓落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
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廉政風險點管理。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和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黨風廉政工作會議的要求,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險點,并制定了《風險點管理實施方案》,從建立廉政風險點三級管理控制體系、加強反腐倡廉和風險教育、完善制度建設、強化監督和制約以及加強責任人考核和責任追究等五方面著手加強風險點的防范管理,明確風險崗位、風險環節、風險部位,形成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有效發揮制度在拒腐防變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五)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監督機制。構建廣泛、全面的監督體系是廉潔行政的要求,更是保證馳名商標認定工作順利進行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廉政監督,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的要求,紀檢監察部門主動參與馳名商標認定的關鍵環節,實現全程監督;中華商標協會參與馳名商標認定的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監督作用;為實現媒體監督與公眾監督的統一,我們將對認定程序、認定結果等重大信息及時通過媒體披露,從而構建一個有黨紀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媒體監督、公眾監督等組成的多角度多層次的社會立體監督體系,切實保證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總之,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要求,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大力推進商標戰略實施,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并著力更新思想觀念,創新體制機制,提高監管水平,加強廉政建設,使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在加強商標權保護、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國家核心競爭力、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積極有效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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