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2290458號“千泉”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0-04-24 10:42:14 瀏覽:1016
關于第12290458號“千泉”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21053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宜興千泉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鄒城市溫泰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2290458號“千泉”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09473號決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以被申請人提交的2015年08月02日至2018年08月01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使用的證據有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被申請人不可能對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進行使用。綜上,請求撤銷復審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查,被申請人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聲明書;
2、被申請人出具的鄒城市千泉家居裝飾城為其下屬企業的證明;
3、鄒城市千泉家居裝飾城與鄒城市興遠廣告裝潢部簽訂的廣告制作安裝協議及宣傳頁。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03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4年08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職業介紹所;商業審計;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廣告設計;投標報價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鑒于本案復審商標獲準注冊的時間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時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我局認為,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我局對鄒城市千泉家居裝飾城使用復審商標的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據3為鄒城市千泉家居裝飾城與鄒城市興遠廣告裝潢部簽訂的廣告制作安裝協議及宣傳頁,相關內容為鄒城市千泉家居裝飾城向他人購買廣告服務,而非鄒城市千泉家居裝飾城以“千泉”為標志向他人提供廣告服務。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聲明書無證明效力。綜上所述,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實際使用。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瀟文
劉胤穎
柯佩佩
2020年02月16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