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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
發布時間:2015-06-24 01:04:44  瀏覽:14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1號)
 現發布《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于友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作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將該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第五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但出質人或質權人中任何一方持對方委托書亦可申請辦理。
  第六條 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
  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二)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
  (四)作品權利證明;
  (五)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六)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證明;
  (八)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種類、范圍、保護期;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擔保的期限;
  (七)質押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質押合同,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登記機關在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情況編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供公眾查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著作權質押合同內容需要補正,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不合格的;
  (二)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三)質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護或者保護期已經屆滿的;
  (四)著作權歸屬有爭議的;
  (五)質押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六)申請人拒絕交納登記費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將撤銷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條(二)至(四)所列情況之一的;
  (二)質押合同因其擔保之主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無效的。
  第十二條 質押合同擔保之主債權的種類、數額等發生變更或質權的種類、范圍、擔保期限發生變更的,質押合同當事人應于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持變更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它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后的質押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前終止著作權質押合同的,應當持合同終止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它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在質押擔保期限內質押合同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在質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持合同履行完畢的有效證明文件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被撤銷、注銷的,發給著作權質押合同撤銷、注銷通知書。
  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之撤銷、變更、注銷登記,應當同時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中注明。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及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登記費收取標準,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制訂。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使用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申請表、著作權質押合同撤銷、注銷通知書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制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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