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09.02.26 實施:2009.04.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五十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對審查指南進行修改。現將審查指南修改公報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審查指南修改公報
第3號
一、關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將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節修改為:
“4.1.3.1申請人是本國人
……
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一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申請人是個人的,可以推定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根據專利申請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可以推定該發明是職務發明,該單位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該單位的申請人資格明顯有疑義的,例如填寫的單位是××大學科研處或者××研究所××課題組,才需要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聲明自己具有資格并提交證明文件的,可視為申請人具備資格。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書或者有效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均視為有效的證明文件。填寫的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需要更換申請人的,應當由更換后的申請人辦理補正手續,提交補正書及更換前、后申請人簽章的更換申請人聲明。
申請人是個人的,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請求書中填寫的單位名稱應當與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單位名稱一致。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上述修改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關于第一部分第一章修改的說明
對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節的修改,對于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或請求書中填寫的單位名稱與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單位名稱不一致等情況,不再要求申請人必須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而是審查員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進行補正,以簡化辦理手續,節約審批程序。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