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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局令第47號)
發布時間:2015-06-23 23:26:41  瀏覽:1180   

[發布:2008.08.25 實施:2008.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四十七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特制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六號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同日廢止。

  局 長 田力普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專利法律知識;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三)專利代理實務。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取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負責審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和確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其成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六個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及證書發放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置考場、組織考試、發放考試成績單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被處以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且未滿三年的。

  第八條  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的,不得強制要求考試報名人員參加培訓,不得強制要求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試資料。

  第九條  參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命題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泄漏考試試題及其他相關信息,并且不得參加考試。

  命題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全國統一閱卷工作,并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達到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應試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六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同日廢止。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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