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局令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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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03.01.10 實施:2003.02.01 時效性:失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8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
任何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自優先權日起算20個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當日或者之后屆滿,并且申請人屆時尚未完成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均適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六號
二○○三年一月十日
來源:未知